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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9-27874 | |
发文字号:长子政办发〔2019〕44号 | 发文时间:2019-10-10 |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19-10-10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县属国有企业:
《长子县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3日
长子县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国资监管体系,加强县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行为,结合我县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长子县工业和亚博化局(以下简称“工信局”)作为出资人或被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直属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长子县工信局根据长子县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县政府对直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明确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和政治核心作用,强化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落实企业反腐倡廉“两个责任”。
第五条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并自觉接受工信局管理和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第二章 企业管理者任免与考核
第六条 工信局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七条 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工信局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八条 工信局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九条 直属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及时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直属企业对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直属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直属企业按照规定持产权登记表和相关资料向工信局申办产权登记;
(二)工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直属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工信局报送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上年度企业产权登记情况。
工信局可以采用统一组织年度检查或企业自查、抽查相结合的年度检查方式,对企业产权登记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四章 清产核资
第十二条 直属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十三条 直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
(一)合并、分立、重组、撤销等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的;
(二)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亚博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三)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四)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十四条 直属企业清产核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按规定提出清产核资立项申请,经工信局同意后,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二)工信局按照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资产损益提出鉴证证明;
(三)企业向工信局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工信局对企业上报的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清产核资报表、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等进行审核,经工信局审批,对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四)直属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整账务,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直属企业经批准冲销的有关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和实物资产损失等,应当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并组织力量进行清理和追索。对追索收回的残值或者资金,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入账并作收入处理。
第五章 资产评估
第十六条 直属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者抵债;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直属企业国有资产需要进行评估的,由工信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并对资产评估项目按照规定核准或备案。
第十七条 直属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县政府或工信局批准,对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直属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六章 产权转让
第十八条 直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严格执行国有产权交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工信局负责审核直属企业的产权转让事宜,其中因产权转让导致政府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地位的,需由工信局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关于关系国家安全、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需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工信局的意见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工信局。
第二十二条 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工信局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第二十三条 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直属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构成情况、资产变动情况、资产经营情况和资产(产权)抵押(质押)情况等管理台账,做到家底清楚、责权明确。
企业应于每年4月前向工信局报告上年度资产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企业资产出租和经营租赁,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竞争的方式选择合作方;
(二)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需经工信局批准;
(三)企业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收取保证金,保证金不低于年度租赁费的20%,当年租金当年结清;
(四)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企业因重点工作需出租、承租资产的,按批准内容执行;
(五)企业租赁涉及职工就业安排的,租赁事宜需经工信局批准;
(六)企业租赁收益收缴和使用,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章 “三重一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指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关系国有企业出资人权益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实行“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包括请示事项和报告事项。请示事项是指须经工信局审核批准,以及经县政府批准的事项;报告事项是指向工信局和县政府告知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以下事项为请示事项:
(一)制定与修改企业章程;
(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上市、发行债券;
(三)处置账面原值10万元及以上或评估价值5万元及以上的单宗实物资产;
(四)企业单项主业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投资,单项非主业1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重要资产评估,因资产转让、解散、破产、债转股等所发生的资产评估;
(六)利润分配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职工年度薪酬分配方案;
(七)企业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企业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
(八)企业融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对外捐赠及商业赞助;
(九)企业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配股)权,或采用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
(十)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划转;企业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资产托管、置换活动。
(十一)企业管理者任免;选举和变更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选举和变更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企业年度工作人员招录计划和招录方案;
(十二)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子公司;
(十三)变更注册登记;
(十四)其他应当请示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
(一)需备案的投资计划;
(二)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三)不属于请示项目的其他资产评估;
(四)向子企业委派股权代表,派出监事;
(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造成企业人员死亡或重伤,以及重大财产损失;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法律诉讼案件以及职工集体上访等;
(六)企业发生重大法律诉讼或仲裁,国有资产、股权被人民法院司法冻结,或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刑事犯罪;
(七)大额度资金支出(正常经营企业单笔3万元及以上,租赁和僵尸企业单笔1万元及以上);
(八)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或会议纪要;
(九)内部管理机构的调整;
(十)企业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
(十一)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条 属于请示事项的,县政府或工信局收到请示后,一周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属于报告事项的,企业应及时上报。对发现的问题,县政府和工信局在收到告知备案事项后的15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正常经营的直属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推进财务管控体系建设,提高财务会计人员素质,加强财务风险管控,逐步实行管理制度化、财务亚博化、队伍专业化。
第三十二条 租赁经营的企业、僵尸企业实行财务统一托管制度,由工信局成立专门科室或委托平台运营公司实施托管。
第三十三条 各企业应与每年4月底前向工信局报送本年度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经审核确认后确定本年度的国有资产收益上缴金额。
第十章 企业改革
第三十四条 企业改革一般程序包括改革准备、改革申请、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方案制定及审批、方案组织及实施。
第三十五条 工信局负责直属企业的改革工作,按规定要求指导和监督企业改革,严格履行改革程序。
国有企业改革涉及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事宜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完善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标准等配套制度。
第三十七条 企业出资人有下列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侵占、挪用国有资金的;
(二)违反规定影响、干扰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八条 直属企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企业党组织成员履职过程中有重大失误和失职、渎职行为的,应按照党组织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工会群团组织设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